公告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
公  告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公告文號
環署空字第0970089024B號
主旨:
 
預告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2項。
三、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
電話:(02)23117722分機2788
傳真:(02)23711394
電子郵件:mhhu@sun.epa.gov.tw


 
附件:
 
機定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