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機關 | 行政院環保署 |
文 別 | 公 告 |
|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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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89024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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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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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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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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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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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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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2項。 三、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 電話:(02)23117722分機2788 傳真:(02)23711394 電子郵件:mhhu@sun.e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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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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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定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