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
公  告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公告文號
環署廢字第0970074690號
主旨:
 
預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
(四) 傳真:(02)2311-6071
(五) 電子郵件:kwlou@sun.epa.gov.tw


 
附件:
 
稿一附件--總說明、公告對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