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機關 | 行政院環保署 |
文 別 | 公 告 |
|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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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74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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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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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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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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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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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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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 (四) 傳真:(02)2311-6071 (五) 電子郵件:kwlou@sun.e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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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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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一附件--總說明、公告對照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