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
公  告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公告文號
環署檢字第0970079475號
主旨:
 
預告訂定「排放管道中氮氧化物自動檢測方法-儀器分析法(NIEA A411.73C)」草案,並同時廢止「排放管道中氮氧化物自動檢測方法-儀器分析法(NIEA A411.72C)」。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三、 訂定草案及原公告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環境檢驗所網站(http://www.niea.gov.tw/analysis/epa_www.htm)檢測方法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二)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
(三) 電話:(03)4915818分機2108
(四) 傳真號碼:(03)4910419
(五) 電子郵件:jwliu@mail.niea.gov.tw


 
附件:
 
A41173C草案-1.doc
A41172C原公告-1.doc
A41173C草案逐項說明.doc
A41173C草案總說明.doc

公告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
公  告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公告文號
環署檢字第0970079475A號
主旨:
 
預告訂定「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碳自動檢測法-NDIR法(NIEA A415.72A)」草案,並同時廢止「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碳自動檢測法-NDIR法(NIEA A415.71A)」。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三、 訂定草案及原公告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環境檢驗所網站(http://www.niea.gov.tw/analysis/epa_www.htm)檢測方法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二)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
(三) 電話:(03)4915818分機2108
(四) 傳真號碼:(03)4910419
(五) 電子郵件:jwliu@mail.niea.gov.tw


 
附件:
 
A41572A草案-1.doc
A41571A原公告-1.doc
A41572A草案逐項說明.doc
A41572A草案總說明.doc

公告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
公  告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公告文號
環署檢字第0970079475B號
主旨:
 
預告訂定「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抽取式自動檢測方法-非分散性紅外光法、紫外光法、螢光法(NIEA A413.74C)」草案,並同時廢止「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抽取式自動檢測方法-非分散性紅外光法、紫外光法、螢光法(NIEA A413.73C)」。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三、 訂定草案及原公告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環境檢驗所網站(http://www.niea.gov.tw/analysis/epa_www.htm)檢測方法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二)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
(三) 電話:(03)4915818分機2108
(四) 傳真號碼:(03)4910419
(五) 電子郵件:jwliu@mail.niea.gov.tw


 
附件:
 
A41374C草案-1.doc
A41373C原公告-1.doc
A41374C草案逐項說明.doc
A41374C草案總說明.doc

公告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
公  告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公告文號
環署檢字第0970079475C號
主旨:
 
預告訂定「排放管道中一氧化碳自動檢驗法-非分散性紅外線法(NIEA A704.04C)」草案,並同時廢止「排放管道中一氧化碳自動檢驗法-非分散性紅外線法(NIEA A704.03C)」。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三、 訂定草案及原公告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環境檢驗所網站(http://www.niea.gov.tw/analysis/epa_www.htm)檢測方法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二)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
(三) 電話:(03)4915818分機2108
(四) 傳真號碼:(03)4910419
(五) 電子郵件:jwliu@mail.niea.gov.tw


 
附件:
 
A70404C草案-1.doc
A70403C原公告-1.doc
A70404C草案逐項說明.doc
A70404C草案總說明.doc

公告機關
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
公  告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公告文號
環署檢字第0970079475D號
主旨:
 
預告訂定「排放管道中氧自動檢測方法-儀器分析法(NIEA A432.73C)」草案,並同時廢止「排放管道中氧自動檢測方法-儀器分析法(NIEA A432.72C)」及「排放管道中氧自動檢測方法-磁氣風法、磁力法、氧化鋯法、觸媒燃燒法(NIEA A442.70C)」。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三、 訂定草案及原公告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環境檢驗所網站(http://www.niea.gov.tw/analysis/epa_www.htm)檢測方法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二)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
(三) 電話:(03)4915818分機2108
(四) 傳真號碼:(03)4910419
(五) 電子郵件:jwliu@mail.niea.gov.tw


 
附件:
 
A43273C草案-1.doc
A43272C原公告-1.doc
A44270C原公告.doc
A43273C草案逐項說明.doc
A43273C草案總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