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機關 | 行政院環保署 |
文 別 | 公 告 |
|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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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 環署訓字第0970080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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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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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署98至99年度公開徵求北、南區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各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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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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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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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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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訓練辦理區域涵蓋範圍如下: (一) 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二) 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二、 申辦機構資格: (一) 具1年以上辦理訓練經驗之環境保護相關學系之大學、獨立學院或法人團體。 (二) 本身具有或自籌辦理訓練所需師資、場所及設備(施)。 (三) 非屬本署97年度公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 三、 申請文件:應檢附10份服務建議書,內容至少包含: (一) 機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機構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機構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 訓練機構公開徵求評分表,如附件一。 (四) 訓練場所設施,如附件二。 (五) 訓練計畫書,包含綜合資料及實施計畫(含計畫緣起、目的、實施方法、預期成果、預定進度、人力配置、經費需求及實作課程實施計畫等),格式如附件三。 (六) 建築物使用執照及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七) 消防安全核可文件。 (八) 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 (九)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 (十) 法人團體應檢附辦理訓練當年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影本。 四、 審查辦法: (一) 申辦機構經本署審查資格條件符合後,由本署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就評分表項目依下列程序選定辦理單位: 1、 每區申辦機構只有1家且經每位審查委員評分各達70分以上者,由此一申辦機構辦理。 2、 每區有2家以上申辦機構且經每位審查委員評分各達70分以上者,由依序位法評定優勝之申辦機構辦理。但有2家以上申辦機構為同一優勝序位時,取該申辦機構各審查委員評分總分較高者辦理。但有2家以上同一優勝序位申辦機構之各審查委員評分總分相同時,取該申辦機構各審查委員評分訓練設施單項總分較高者辦理。 (二) 審查作業:經本署通知參加審查之申辦機構應準備中文工作簡報(低於15分鐘),續安排訓練場所及設備(施)之現勘說明(低於40分鐘),並回答審查委員之提問,且負責審查委員及本署承辦人員當地交通之接送。審查之日期、時間及程序由本署通知。申辦機構無法配合辦理簡報及現勘時,以服務建議書為審查依據。 五、 收件截止日期及地點:申辦機構應將申請文件書面密封並於信封標示本案名稱、申辦機構名稱及地址,於97年10月31日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訓練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5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六、 訓練目標:建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體系,培訓合格且充足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使其具備法定職掌所需知能,並成為政府機關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事業單位間溝通橋樑,協助做好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七、 主要訓練內容如下: (一) 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 (二) 訓練課程表如附件四,依本署訓練所編訂教材授課。 (三) 訓練費用:由獲選認可訓練機構依訓練計畫收費標準向學員核實收取,每班期訓練人數不得高於40人: 1、 甲級18,200元整。 2、 乙級14,900元整。 3、 丙級5,800元整。 (四) 前2項訓練課程、時數及費用,於本公告與執行期間如遇本署政策或法規變動,逕依本署公告變動結果為主。 (五) 計畫契約書如附件五。 八、 計畫執行期間:自98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九、 本計畫本署承辦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溫育勇,電話:(03)4020789轉分機605,傳真電話:(03)4020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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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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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徵求附件.doc |